(2013)连民三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原告谭正杰与被告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正杰,孙占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民三初字第00341号原告谭正杰,女。委托代理人刘子柱,律师。被告孙占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正杰与被告孙占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正杰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正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8.00元,减半收取1264.00元,由原告谭正杰承担。审 判 长 张玉杰人民陪审员 郑 红人民陪审员 孙红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佟 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