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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连民三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原告谭正杰与被告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正杰,孙占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民三初字第00341号原告谭正杰,女。委托代理人刘子柱,律师。被告孙占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正杰与被告孙占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正杰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正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8.00元,减半收取1264.00元,由原告谭正杰承担。审 判 长  张玉杰人民陪审员  郑 红人民陪审员  孙红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佟 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