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右民初字第2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右民初字第2412号原告葛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龙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原告葛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包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某和被告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9年11月11日,我与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均已成年。婚续期间,我与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分得的土地归原告所有,其他无争议,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孩子明年要考大学,家里我一个人操持不了。经审理查明,1989年11月11日,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均已成年。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养鸡设备(经农行评估价值290000元,包括3000只活鸡)、100000斤玉米、17000斤高粱、50袋荞麦、2500斤绿豆、1台四轮车、1台洗衣机、1台冰柜、1台摩托车、1台缝纫机、1台电视、8口猪、2600元的化肥、债权12038元,夫妻共同债务有中国农业银行贷款60000元、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30000元、欠个人的债务79918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结婚证二枚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该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过程中,原告要求夫妻共同财产中的100000斤玉米、17000斤高粱、50袋荞麦、2500斤绿豆、8口猪及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给原告的土地归原告所有以及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承担,被告明确表示同意,故原告的上述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葛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中的100000斤玉米、17000斤高粱、50袋荞麦、2500斤绿豆、8口猪及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给原告的土地归原告所有;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该收取的75元,由原、被告各承担3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 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