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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民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何永水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永水,董文宝,许六月,黄连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保字第0001-1号申请人:何永水,男,汉族,1967年1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被申请人:董文宝,男,汉族,1977年9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被申请人:许六月,女,汉族,1978年6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黄连泉,男,汉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申请人何永水与被申请人董文宝、许六月、黄连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董文宝、许六月、黄连泉银行存款19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松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