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吕芷仪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东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吕芷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1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东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吴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艳丽,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芷仪,女,汉族,1965年5月8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吕芷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深圳市东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所依据的《合作协议》是合作经营协议,不是借款合同,协议中包含的部分借款内容违反《合作合同》和《公司法》的规定,吕芷仪无权抽逃资金。据此,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006年12月7日,深圳市东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吕芷仪签订《合作协议》,虽然约定双方就仁化县林地租赁及后期扩大规模和衍生项目进行合作,但是《合作协议》对借款的约定也是明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吕芷仪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出借100万元给深圳市东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深圳市东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如期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故深圳市东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深圳市东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东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仕泉审 判 员 张学英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