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执字第02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蔡云与管建翔、陈小妹、管非、余晶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云,管建翔,陈小妹,管非,俞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2171号申请执行人蔡云,女,1986年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管建翔,男,1953年9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小妹,女,1959年9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管非,男,1981年7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俞晶晶,女,1986年1月6日出生。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21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管建翔、陈小妹、管非、余晶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扣押被执行人管建翔的汽车一辆。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应后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强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