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高法大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容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容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高法大民初字第125号原告:容某某,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人,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钟某某,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容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容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与被告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费6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良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汤 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