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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1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牟XX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牟XX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1762号罪犯牟XX,男,汉族,出生于1988年9月21日,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3日作出(2008)万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牟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牟XX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牟XX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三次,表现较好。上述事实,有罪犯牟XX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牟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牟XX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 川审 判 员  张世伟代理审判员  李遇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