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安执字第017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泾阳伟龙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泾阳伟龙建材有限公司,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安执字第01776号申请执行人泾阳伟龙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泾干镇庆家道82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秦沣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马王村西108国道旁。负责人徐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秦沣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郝家村。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1711号和(2013)西民三终字第0066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2月2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十日内给付申请人伟龙公司货款、违约赔偿款、诉讼费等共1324749.8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3147.5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沣西安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62625.97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