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韩XX与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XX,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靖执字第519号申请执行人:韩XX被执行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支公司本院在执行韩XX与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3)白山民一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现因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支公司已经向韩XX支付完赔偿款1.8792万元,为此申请人韩XX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白山民一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朴京灿审判员 :祁汝秀审判员 : 王 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