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林月美、黄海华、黄照江、王春民、黄玉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亭县支行,林月美,王春民,黄海华,黄照江,黄玉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保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亭县支行,住所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新民路。负责人蔡林振,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林月美,女,黎族,现住海南省保亭县什玲镇。被执行人王春民,女,黎族,现住海南省保亭县什玲镇。被执行人黄海华,男,黎族,现住海南省保亭县什玲镇。被执行人黄照江,男,黎族,现住海南省保亭县什玲镇。被执行人黄玉防,男,现住海南省保亭县什玲镇。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林月美、黄海华、黄照江、王春民、黄玉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保民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月美、黄海华、黄照江、王春民、黄玉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亭县支行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应得权益。三、查封、扣留、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明东审判员 郭振杰审判员 陈 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江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