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4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洪蕾等与姜伟、丁洁瑾相邻��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蕾,邵弘逸,邵薇莉,姜伟,丁洁瑾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4732号原告洪蕾。原告邵弘逸。委托代��人洪蕾(系邵弘逸之妻),。原告邵薇莉。委托代理人洪蕾(系邵薇莉之母)。被告姜伟。被告丁洁瑾。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钱静芝(系丁洁瑾之母、姜伟之岳母)。原告洪蕾、原告邵弘逸、原告邵薇莉与被告姜伟、被告丁洁瑾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蕾(亦是原告邵弘逸、原告邵薇莉委托代理人)、原告邵弘逸,被告姜伟、被告丁洁瑾共同委托代理人钱静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蕾、原告邵弘逸、原告邵薇莉诉称:原、被告系邻居。被告姜伟、被告丁洁瑾在上海市某号四楼公用通道安装了一扇铁门,影响了原告采光、通风和换气,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讼要求被告姜伟、被告丁洁瑾拆除安装在上海市某号四楼公用通道的铁门。被告姜伟、被告丁洁瑾辩称:��三原告陈述没有异议,但三原告先将煤气的排气口开设在公共走道内,两被告要求三原告将该排气口改道。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左右相邻关系,原告洪蕾、原告邵弘逸、原告邵薇莉系上海市某号402室房屋的权利人,被告姜伟、被告丁洁瑾系上海市某号403室房屋的权利人。两被告在上海市某号四楼公用通道安装了一扇铁门,造成卫生间窗户开在公用通道内的三原告采光、通风和换气等受到影响。现原告遂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无法调解。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房地产权证、相关现场照片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被告系邻居,在使用公用部位时,不得损害相邻他方的合法权益。两被告安装在上海市某号四楼公用通道的铁门,已影响了三原告正当的采光、通风和换气权利。现三原告要求两被告予以拆除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若三原告开设在公共走道内的煤气排气口,侵害了两被告的正当权益,两被告应另行诉讼,本案不予处理。综合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伟、被告丁洁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安装在上海市某号四楼公用通道的铁门。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姜伟、被告丁洁瑾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