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8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吕妙珠与邵家康、李少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家康,吕妙珠,李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8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家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毛华松,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文秀,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妙珠,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志雄,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嘉志,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李少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毛华松,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文秀,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邵家康因与被上诉人吕妙珠、原审被告李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邵家康、李少英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吕妙珠清偿借款本金43567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1日起以4356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吕妙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1元,由吕妙珠负担41元,邵家康、李少英负担500元。邵家康、李少英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法院交纳。吕妙珠已预交的500元,在判决生效后,经当事人书面申请,原审法院予以退还。上诉人邵家康不服原审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判令邵家康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借款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错误的。首先,2012年5月25日所立50000元借据并未约定利息,按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该笔借款应视为无息借款,无需支付利息,原审判决判令按银行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违反了法律规定。其次,退一步讲,即使如吕妙珠所述,2012年5月25日所立50000元借据中的借款是从2010年6月13日所立700000元借据中拆分出来的,该700000元借据中虽约定了利息,但经拆分后,邵家康与吕妙珠重立借据,没有继续约定利息,应当认定双方变更了利息的约定,即不支付利息。综上,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邵家康无须向吕妙珠支付利息。被上诉人吕妙珠答辩称:吕妙珠是年满退休的人,与邵家康素不相识,当时是通过周达铭的关系看着有两分的利息才把自己的养老金出借给邵家康的,不可能不要利息,双方约定的月息2%并不属于过高,请求驳回邵家康的上诉。原审被告李少英答辩称,对邵家康的上诉无异议。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二审过程中,邵家康确认曾立下借据向周达铭借款70万元,并支付了部分利息,但没有归还过本金,后为明确债权人,邵家康将该70万元的借据拆分为五张借据交给各债权人,即周达铭(40万)、吕妙桂(10万)、周美婵(10万)、吕妙珠(5万)、吕好(5万),但邵家康重新再出具借据的时候没有再提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借款应否支付利息的问题。首先,吕妙珠提供的2012年5月25日借据所涉的5万元借款是2010年6月13日借据所涉借款70万元中的一部分,两者具有关联性。其次,按照2010年6月13日借据,双方约定按照月利率2%计付借款利息,故双方之间的该5万元借款并非无息借贷。再次,2012年5月25日借据与2010年6月13日借据相比,仅是双方对借款期限作了重新的约定,并未提及对借款利息进行重新约定,现邵家康主张双方约定无需支付利息,但吕妙珠对此予以否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关于“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规定,本案不能视为双方已就利息问题进行了变更,而且邵家康对其从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期间仍按月支付利息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综上,邵家康的上诉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邵家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雪洁代理审判员 陈星星代理审判员 姚淑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招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