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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34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平泉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淑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淑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3417号原告平泉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晨,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云兵被告李淑梅,女,住平泉县平泉镇金世纪家园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泉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淑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嘉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