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庙支行与甘如启、易云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庙支行,甘如启,易云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104号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庙支行。负责人陈奇志,该支行行长。被告甘如启,男,195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被告易云香,女,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庙支行诉被告甘如启、易云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受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文利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