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单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继昆申请执行朱新雷、王中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昆,朱新雷,王中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单执字第539号申请执行人刘继昆。被执行人朱新雷。被执行人王中文。上列当事人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单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0一三年五月九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中文银行存款1500元外,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单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