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民初字第29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民初字第2925号原告蒋某某,女,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邱某某,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岳广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