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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民初字第29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民初字第2925号原告蒋某某,女,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邱某某,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岳广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