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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金某、罗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罗某,蒋某甲,潘某,葛某,翟某甲,覃某,汤某,翟某乙,郑某

案由

开设赌场,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100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2006年2月20日因赌博被罚款三百元;2007年3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08年6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0年4月10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2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2013年3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同年6月20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甲。2007年6月30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五日;2010年11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4月26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3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监视居住,同月29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辩护人付宏文。被告人潘某。2008年6月20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7月31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某。2013年7月3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某甲。2011年6月20日因犯开赌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7月3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某。2011年7月2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4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2年7月19日因犯开赌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7月3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2013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3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某乙。2006年6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3年7月3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郑某。2007年3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6月11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3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10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罗某、蒋某甲、潘某、葛某、翟某甲、覃某、汤某、翟某乙、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卢晓、被告人金某、罗某、被告人蒋某甲及其辩护人付宏文、被告人潘某、葛某、翟某甲、覃某、汤某、翟某乙、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中旬,被告人金某、罗某、蒋某甲预谋开设赌场,并约定金某占5份股份,罗某占3份股份,蒋某甲占2份股份。赌场先后设在台州市蔬菜批发交易市场东南侧公共厕所边的小树林及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副食品市场北侧东港宿舍1号楼南边空地上,以扑克牌“拔二张”方式纠集了郭某、朱某、秦某、李某、项某、谭某、蒋某乙、邢某、徐某、林某甲、叶某甲、叶某乙、林某乙、叶某丙、张某、黄某、蒋某丙、蔡某甲、蔡某乙、周某等人参与赌博,并雇佣了被告人潘某、葛某、翟某甲、覃某、汤某、翟某乙、郑某等人,其中潘某为赌场“立角”16天,非法获利3000元;葛某为赌场“立角”10天,非法获利1800元;翟某甲望风15天,非法获利3000元;覃某望风13天,非法获利2400元;郑某为赌场摆、收赌具15天,非法获利2500元;汤某望风7天,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元;翟某乙望风3天,非法获利400元。2013年7月30日,赌场被查获,并当场抓获被告人蒋某甲、潘某、葛某、翟某甲、覃某、汤某、翟某乙、郑某。期间,赌场共计非法获利30000元。同年8月29日,被告人金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10月25日,被告人罗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审理中,被告人翟某乙退出违法所得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罗某、蒋某甲、潘某、葛某、翟某甲、覃某、汤某、翟某乙、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证人郭某、朱某、秦某、李某、项某、谭某、蒋某乙、邢某、徐某、林某甲、叶某甲、叶某乙、林某乙、叶某丙、张某、黄某、蒋某丙、蔡某甲、蔡某乙、周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查获某、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罗某、蒋某甲、潘某、葛某、翟某甲、覃某、汤某、翟某乙、郑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非法获利30000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金某、罗某、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某、蒋某甲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葛某、翟某甲、覃某、汤某、翟某乙、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认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罚金、违法所得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罚金、违法所得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二O一四年十月三十日止。罚金、违法所得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止。罚金、违法所得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葛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一千八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二O一四年一月三十日止。罚金、违法所得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翟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二O一四年四月十七日止。罚金、违法所得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覃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二千四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二O一四年一月三十日止。罚金、违法所得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汤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一千二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二O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止。罚金、违法所得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翟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四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二O一四年一月三十日止。罚金、违法所得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三份。审 判 长  陶厘聂人民陪审员  池达华人民陪审员  朱正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