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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方霞与王淼文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702号原告方某某,女,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黄金洞乡。委托代理人余某,平江县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黄金洞乡。委托代理人吴某,平江县长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瑞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婚后被告经常在外拈花惹草,使双方未能建立好夫妻感情,二人曾两度离婚复婚,但被告仍旧我行我素,继续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要求抚养共同之女,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被告婚后虽因小事闹过离婚,但均能和好如初,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子女必须由被告抚养,由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6000元,返还被告为原告办理户口花费的12000元,承担家庭部分债务60000元,并给与被告20000元经济帮助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自由恋爱相识,2007年3月7日生育共同之女王艳丽(现随被告生活),2008年补办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过矛盾,并先后两次离婚、复婚。2012年5月4日原、被告再次复婚,但因双方生活观念、家庭琐事等原因,时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逐渐变淡,2012年10月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前往医院照顾被告十多天,同年11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至今。2013年11月6日原告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身份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婚姻的维系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相互扶持,原、被告从2008年登记结婚至今,其间经历了多次离婚复婚,双方对于婚姻的态度都是比较认真负责的,虽然近段时间因彼此间缺乏关心和必要的信任,导致夫妻关系有所紧张,但原、被告夫妻之间并无根本上的矛盾和冲突。只要双方以家庭和子女为重,加强沟通交流,相互信任、相互关心,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瑞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柯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