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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刑初字第0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谢茂青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刑初字第0297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保靖县。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监刑诉(201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红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某某伙同胥某、刘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在湖南省吉首市事先商量好婚姻诈骗方法,让刘某某和别人结婚索要彩礼骗取钱财。后谢某某联系牛某某(另案处理),并由牛某某联系受害人杨某某甲,于12月底的一天,谢某某、刘某某、牛某某以让刘某某与杨某某甲儿子杨某某乙结婚为名诈骗杨某某甲310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认罪。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被告人谢某某伙同刘某某、胥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合谋,以介绍刘某某和他人结婚为名索要钱财,得手后再伺机逃跑的方式进行诈骗。2010年12月29日,谢某某通过牛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认识了安阳县都里乡东水村的杨某某乙,后谢某某称是刘某某的舅舅,让刘某某与杨某某乙相亲并于第二天领取结婚证,当天杨某某乙家付给谢某某、牛某某现金31000元,其中,谢某某分得8000元,胥某分得17000元,牛某某分得6000元。案发后胥某、牛某某分别将所得赃款17000元、6000元退还被害人杨某某乙。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谢某某供述:2010年11月份的一天,胥某给我打电话,问我给外面有没有熟人,让我给小刘介绍个婆家,让小刘赚点钱回来,亲戚有病急需要钱。我就和胥某在峒河公园见了面,胥某带着小刘。我们就商量让小刘给人家结婚领结婚证,人家就会相信也会给我们钱,给了我们钱后,让小刘在婆家故意找麻烦吵架,再闹离婚回来,这样既能骗到钱,也不会出事。小刘没有户口本,我们就在吉首市办假证的地方根据小刘身份证的信息办了个假的户口本,胥某把我和小刘送到火车站就走了,我和小刘在火车上说,结婚的事情需要有父母在,并让小刘喊我舅舅。小刘的母亲姓陈,我还告诉小刘对别人说我也姓陈。在火车上我给老牛(牛某某,我和老牛2007年左右就认识了)打电话说了给小刘找婆家的事,我们在安阳和老牛见了面,老牛说已经和男方家说好了,30000块钱,老牛还说结婚后不能马上走,要住两三个月后和男方的家人吵架,然后故意离婚再走,这样男方家的人就不会怀疑,也不会找老牛的麻烦。一会儿,那个男的(杨某某乙)和他父亲就过来了,我们就吃饭。小刘和那个男的交谈了一下都比较满意,然后那个男的和他父亲就把我们带到了他家,在他家住了一晚上。第二天小刘和那个男的去办了结婚证,然后我们一起吃饭,吃饭中间男方家人给了老牛31000元,老牛给了我25000元,他自己留了6000元。我从安阳回到吉首后给了胥某17000元,我得了8000元。同案犯刘某某供述:2011年元旦左右,胥某给我说让我和谢老五(谢某某)一块儿出去,让我和男方假结婚,让谢某某给对方要彩礼,钱到手后,先让我在男方家住几天,取得信任后再伺机逃走,并让我一切听谢某某的安排,胥某还要走了我的身份证。后我们在吉首火车站附近见到了谢某某,上火车的时候,胥某和谢某某给了我一个假的户口本,上面只有我一个人的信息,我看了一下,谢某某就带到身上了。谢某某电话联系河南林州的老牛(牛某某)我们到安阳后,老牛在安阳火车站接的我们。谢某某和老牛就商量给我找婆家骗钱的事,谢某某还告诉我,别人问起我们关系时就说谢某某是我舅舅,我也就同意了。我们在林州一家小旅馆里见了杨某某乙和杨某某乙的父亲,当天我和谢某某就到杨某某乙家住了一夜。第二天,我、谢某某、老牛、杨某某乙、杨某某乙的父亲还有一个人,我们一块儿到安阳县民政局办理了我和杨某某乙的结婚证,在饭店吃饭时我看见谢某某、老牛、杨某某乙的父亲在数钱,我听杨某某乙的父亲说是30000元。吃过饭后,谢某某说他先回去,让我在杨某某乙家住几天,等我回到湖南老家后再给我我的那一份,我也就同意了。当天夜里杨某某乙想和我发生性关系我没有同意,我和杨某某乙吵了一架,我就给胥某打电话说不想在这里了,让谢某某把钱退了过来接我,胥某没有说什么就把电话挂了。后来杨某某乙的父亲就叫派出所的人来把我带到派出所了。到现在我都没有分到钱。同案犯胥某供述:2010年12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在吉首市打工时,谢老五(谢某某)打电话找到我,让我找一个女孩子,谢某某领着这个女孩子出去和别人结婚,然后向男方的家人要彩礼钱。当时我和湖南省保靖县一个叫刘某某的女孩关系较好,我就找到刘某某和她说这个事情,刘某某也同意了。后我电话告诉谢某某说刘某某愿意出去,并把刘某某的电话号码给了谢某某。后来谢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要用刘某某的身份证,我就给刘某某要了身份证,刘某某给了我身份证也没有问干什么用,我把身份证给了谢某某也没有问干什么用。大约十来天后,谢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回来了,让我去拿钱。我就和谢某某在花垣县检察院附近见面了,谢某某给了我17000元,说这是我和刘某某的具体怎么分他不管,我们就各自走了。在我拿了17000元钱后三四个月的一天,我和刘某某在花垣县又见面了。我问刘某某是怎么搞钱的,刘某某告诉我说谢某某把她介绍给了河南的一家人后来那个男的觉得她有问题就把她送到派出所了,后来又在看守所住了几个月就出来了。刘某某向我要钱,我说钱已经都花完了,没有了,刘某某也就没有再说什么了。骗钱的主意是谢老五给我说的,我就找了刘某某。我和刘某某是姘居关系,谢某某是我的远亲,按辈分他是我叔叔。我现在愿意把17000元退给被害人。同案犯牛某某供述:我在两年前去湖南吉首的时候认识了一个叫老五(老五真名叫谢某某)的人,回来后老五就不断给我联系,让我操心给别人介绍对象,大约在20天前,老五给我打电话,说他外甥女想往我们这里嫁,正好都里乡东水村的杨某某甲也给我说让我给他儿子介绍对象,我就给老五说了这个情况,老五同意带他外甥女过来。2010年12月24日上午8时许老五给我打电话说下了火车了,我让他们直接到林州汽车站,在林州汽车站我和老五、刘某某见了面,一会儿杨某某乙和杨某某甲也到了。我们一块儿在饭店吃了饭,双方也没有什么意见,当天我们又一块儿去了杨某某乙的家里,在他家住了一晚上。第二天,我、老五、刘某某、杨某某乙、杨某某甲还有另外一个人一块儿到安阳县民政局办了结婚证,我们又去查了刘某某的户口,觉得有点儿可疑,但杨某某乙执意要把钱给老五,和刘某某结婚。我们就商量让杨某某甲先把钱押到我这儿,先给老五5000元,等老五把刘某某家户口本的复印件拿过来再给其他的钱。当天老五说他家有事必须得走,在安阳火车站老五给我说他回去没法给刘某某的家人交代,我就自己做主把大头(25000元)给了老五,押了个小头6000元在我这里,这件事杨某某乙和他父亲都不知道。老五走了后给我打电话说事情办妥了就把刘某某假的户主户口复印件给邮寄过来,但是到现在也没有寄过来。被害人杨某某乙陈述:刘某某和我结婚这件事是老牛和我父亲联系的,2010年12月29日上午我和我父亲杨某某甲、我村的王某某来到林州市汽车站,在那里见到老牛、刘某某和刘某某的舅舅,见面后我们一块儿吃了饭,我和刘某某都没有什么意见,就谈了要结婚给人家钱的事,后就坐车来到了东水村我们家,30日上午,我、刘某某、我父亲杨某某甲、老牛、刘某某的舅舅和我村的王某某来到安阳县民政局领了结婚证,领过结婚证我父亲不同意我和刘某某结婚了,我坚持要和刘某某结婚,我父亲就只好打答应了,后来在安阳刘某某的舅舅走了以后,我和我父亲、刘某某、王某某就回都里东水村了。刘某某在我家这几天频繁往外打电话,打完电话就把通话记录删除,也不和我发生性关系,我感觉刘某某和我不是一条心。证人杨某某甲(被害人父亲)陈述:2010年8月份我通过林州市东岗镇卢家寨的王某某给我家儿子杨某某乙介绍了一个媳妇,这个事情没有说成。王某某让老牛给我们再找一个,我就直接和老牛联系说儿媳妇的事了。前半月左右一天,我来到老牛家里,老牛说想见见我儿子,并且说找个媳妇得花30000元钱。2010年12月24日老牛给我打电话说女的已经到安阳了,让我去林州市汽车站,我就和儿子杨某某乙以及我村的王某某从家里坐车往林州市汽车站,路上我儿子给老牛打电话,老牛说他正和那个女的从安阳往林州汽车站走,在林州市汽车站我们和老牛、刘某某、老五见了面,我花100多元让他们吃了饭,然后刘某某和我儿子在外面谈,他们都比较满意。老牛从包里拿了刘某某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给我看,我看户口本上只有刘某某一个人的信息,就问老五,老五说我们那里都是这(一个人一个户口本),我家儿子又愿意,我就同意给老牛、老五他们31000元,后坐车都到了我家,老五说第二天就去结婚,领了结婚证再给钱。第二天,我和儿子杨某某乙、王某某、老五、老牛、刘某某一块儿到安阳县民政局给我儿子和刘某某领了结婚证,在办理结婚证时我问了问别人,我感觉不对头。我就给老牛说不愿意了,但我儿子非愿意不可,我一时也没有主意了,我就给老牛说,只能给老五5000元钱,剩下的26000元钱先让老牛拿着,等我同意时再给老五,老牛也答应了,我们就去吃饭,吃饭期间我把31000元钱给了老牛。饭后我们把老五送到汽车站,我和儿子杨某某乙、刘某某就回我家了。现在刘某某在我家经常往外打电话,也不和我儿子过夫妻生活,我还了解到老牛给了老五25000元,自己留了6000元。胥某、刘某某起诉书:证明同案犯均已被起诉。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3)林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前罪判决情况。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谢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另有刘某某结婚证复印件、假户口本、安阳县公安局都里派出所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介绍刘某某与他人结婚为由,骗取他人财产,价值31000元,属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该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某与同案犯共同预谋后实施诈骗行为,相互配合,均为主犯。被告人谢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当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对本次所判刑罚应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原犯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1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谢某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燕文光审 判 员  李贺锋人民陪审员  陈 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牛建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