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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02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孟渝与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2278号原告孟某,男,汉族。被告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48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陈开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600元,减半收取283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 判 长  陈伟道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