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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市法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杨某某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市法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回族,生于1963年5月19日,住临夏市庆胜路天丰花园.被执行人杨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67年9月21日,住临夏市民主西路。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临市法民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0000元及同期利息。本案在申请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因家境贫困,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2)临市法民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康海龙审判员  高长福审判员  马玉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原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