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郑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2037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9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2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一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6日20时许,曹某电话联系方正虎(另案处理)要求购买冰毒,方正虎遂电话联系被告人郑某,让被告人郑某卖冰毒给曹某。后被告人郑某与曹某约定在珠海市夏湾批发市场附近美宜佳门口交易。当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到上述地点以人民币900元将白色晶体状物质1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4.54克)卖给曹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人赃并获。另查明,被告人郑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8月15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理化检验报告书,(2012)珠香法刑初字第2135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通话记录,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因犯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属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理据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乔吉顺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小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