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鸡冠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盛彦申请执行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彦,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盛彦,男。被执行人徐波,女。本院在执行盛彦申请执行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2600元,剩余款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本金53900元、执行费709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已执行12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鸡冠执字第1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大钢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太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