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执一字第0058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王振国、邱长秀、陕西钧信恒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王振国,陕西钧信恒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法执一字第0058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13号。负责人高勇,行长。被执行人王振国,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钧信恒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77号裕朗国际A10837号。法定代表人王全胜。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王振国、邱长秀、陕西钧信恒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1)西莲证经字第9959号公证书、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3)西莲证经字第1053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振国偿还借款本金343000元、利息2248.51元(截止2013年9月5日)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王振国所有的陕A57R**奥迪汽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振国、陕西钧信恒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一字第0058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永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