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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李旗艳与龙雪梅、东莞市大亿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旗艳,龙雪梅,东莞市大亿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8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旗艳,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雪梅,女。原审第三人:东莞市大亿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富民中路188号新世纪明上居23号商住楼04。法定代表人:夏清萍,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李旗艳因与被上诉人龙雪梅及原审第三人东莞市大亿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朗民一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上诉人李旗艳于2013年8月26日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原审法院于2013年10月3日向上诉人送达了《缴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单》,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玉燕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