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海法执字第43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环境保护局与黄秋光行政处罚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海珠区环境保护局,黄秋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穗海法执字第4303-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环境保护局,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梁忠林,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映红,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黄秋光,男,汉族,1981年7月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穗海法行非诉审字第307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黄秋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行政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秋光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AU5S**汽车一辆。二、责令被执行人黄秋光必须在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财产,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处理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审判员  陈荫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淑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