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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中民三终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吕和升与被上诉人郎平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和升,郎平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中民三终字第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和升,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郎平森,男。委托代理人齐仁宣,济源市思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吕和升与被上诉人郎平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郎平森于2013年2月25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吕和升归还借款5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济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吕和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3)济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黄存智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孔军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