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仓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仓刑初字第880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49年9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闽侯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公刑诉(2013)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青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受雇于“小叶”(身份不明),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后坂村下池一赌博机店内负责经营管理赌博机,每月从“小叶”处领取工资1200元。2012年9月13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扣“老虎机”三台、“斗地主”机二台及赌资人民币260元。经公安机关认定,现场查获的五台游戏机系赌博机。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赌博机、赌资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行政暂扣财物收据、赌博机认定,侦破经过,情况说明,查赌现场记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在固定场所设置赌博机,供不特定人员参赌,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积极缴纳罚金、退出违法所得,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陈某某缴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当场查扣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研瑧人民陪审员 林弦声人民陪审员 施孔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庄李洁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