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寇铁合申请执行王吉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铁合,王吉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662号申请执行人寇铁合,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吉利,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8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寇铁合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6000元,案件执行费140元,合计161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吉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吉利已自觉交纳案件款人民币16000元,案件执行费14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08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明利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李万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