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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玉商初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杨再柳与黄候义、曾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再柳,黄候义,曾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玉商初字第1902号原告:杨再柳。被告:黄候义。被告:曾秀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再柳与被告黄候义、曾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再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38元,减半收取4669元,由原告杨再柳负担。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