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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某某.建设集团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40号申请人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亢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2013)新民二初字第231号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案中,申请人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书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瑞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