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浦商初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洪绿凤与陈军甫、黄丹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绿凤,陈军甫,黄丹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浦商初字第2191号原告洪绿凤。被告陈军甫(浦)。被告黄丹凤。原告洪绿凤与被告陈军甫(浦)、被告黄丹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受理后,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绿凤及委托代理人方春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军甫(浦)、���告黄丹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因资金周转困难,2010年5月5日,被告陈军甫(浦)向原告借款18万元,借款利率为2%计算。为此,被告陈军甫(浦)亲笔出具了借条一张。该欠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应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故要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万元,并支付约定利息151200元(利息按约定计算至2013年11月4日,以后至实际归还时的利息按约定利率另计)。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军甫(浦)、被告黄丹凤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提交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陈军甫(浦)向原告借款18万元、利息按二分利计算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外理表一份,��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经审理本案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请的事实相一致。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本院认证认为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被告陈军甫(浦)、出具的借条为证,故原告的合理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因借条中未写明二分是年息还是月息,只能以年息二分计算。该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偿还。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军甫(浦)、被告黄丹凤归还原告洪绿凤借款本金人民币18万元并支付约定利息(利息按年利息2%从2010年5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34元(已减半收取),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小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