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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法执字第06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马能安申请执行肖如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能安,肖如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法执字第0696号申请执行人马能安,男,1957年8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肖如孔,男,1969年2月4日生,汉族。马能安申请执行肖如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3)淮法席民初字第01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4740元,于2013年5月2日前给付4740元,7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如不按期给付,被告承担3000元违约金,原告可以同时申请执行全部款项;本案案件受理费170元(原告已预交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被告负担。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774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5元。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5000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3)淮法席民初字第019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顺林执行员  宗殿荣执行员  陈爱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