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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52)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甲,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539号申请人高某甲,女,195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韩某某,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执行高某甲与韩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的(2009)丰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3年6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某某自动履行了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执字第53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