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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耀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耀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承办人:姚峰审判员意见庭长意见院长批示拟稿人:姚峰2013年12月16日校对:印发份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2030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耀科,男,1995年7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因本案于2013年7月24日被羁押,同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耀科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耀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4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陈耀科到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南屏科技园屏东一路紫翔电子厂对面路边,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三袋装在白沙烟盒内的白色结晶粉末状物质(经鉴定均检出氯胺酮成份,净重共1.89克)贩卖给容某,被当场人赃并获。随后,公安人员又从被告人陈耀科身上查获一袋白色结晶粉末状物质(经鉴定均检出氯胺酮成份,净重共0.2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耀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通话记录,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释放证明书,现场及物证照片,理化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耀科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耀科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耀科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耀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4年1月2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蓝色白沙烟盒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 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栾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