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徐振利、孙新荣与姚东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振利,孙新荣,姚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605号申请执行人徐振利。申请执行人孙新荣。被执行人姚东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振利、孙新荣与被执行人姚东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姚东平现住址不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1)昌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伊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