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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文勤与西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05号李文勤:你因与西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驻法行终字第65号行政判决及(2012)驻立行监字第0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事实,有李文华、朱美兰、李春华的询问笔录及一审出庭证人李文华、李春华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相互印证。西平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了你的权利义务,你表示不作陈述和申辩,西平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足,不符合再审立案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请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