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阿左民一初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魏光福与王新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光福,王新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阿左民一初字第1864号原告魏光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代理人娜生图雅,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平,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原告魏光福诉被告王新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塔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娜生图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新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光福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4月20日签订了《购房协议书》,约定被告将位于阿拉善左旗的一套住房连同房屋内所有财产以50万元卖给原告,被告在原告一次性交清购房款后积极配合原告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被告将房屋所有权证等全部交由原告,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同时双方口头约定,被告于1个月内搬离该房屋将房屋实际交付于原告。该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全部购房款付给了被告,但被告到了双方约定的交房期限时以不在左旗未顾上腾房为由拖延,并承诺回到左旗后立即腾房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之后,经原告及其亲属多次催促被告实际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事宜,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拖延。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阿左旗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限期无条件腾出此套房屋并将配套储藏室交付于原告;被告配合原告将此套房屋及储藏室过户至原告名下,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半;被告向原告赔偿因逾期交付房屋及办理过户手续的违约金5万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王新平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阿拉善左旗一套住房连同房屋内所有家俱、设施共计50万元出售给原告,原告付款后,被告即配合原告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并将房屋所有权证、钥匙交与原告,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伍万元的违约金。双方对房屋过户费用口头约定各自承担50%。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将其房屋产权证书交与原告。因被告未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过户事宜,未将该房屋腾出交由原告占有使用,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限期无条件腾出此套房屋并将配套储藏室交付于原告;被告配合原告将此套房屋及储藏室过户至原告名下,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半;被告向原告赔偿因逾期交付房屋及办理过户手续的违约金5万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3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一份、2013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条一份、被告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一份及原告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售房协议,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已实际履行,该合同合法有效,买卖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据原、被告约定,原告向被告给付房款后,被告应腾出房屋交付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房屋属于不动产,当事人之间买卖房屋时除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外,还需到房屋权属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在购房协议书中未书明过户费用如何承担,原告诉称该费用与被告口头协商各自承担50%,符合常理,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缺席判决的风险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新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出涉诉房屋向原告魏光福交付,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费用由原、被告各自承担50%;二、由被告王新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魏光福支付违约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及非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未履行非金钱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被告王新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塔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查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