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法民初字第02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易宗绪与马正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宗绪,马正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法民初字第02358号原告易宗绪,女,1969年3月15日生,汉族。被告马正明,男,1957年7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发源,巫山县大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宗绪诉被告马正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易宗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易宗绪负担。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奎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