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咸渭民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谭某申请执行郭某峰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郭某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咸渭民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谭某,女,。被执行人郭某峰,男。本院在执行谭某申请执行郭某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支付谭某公积金10702.32元,支付谭某股市资金15201.23元(利息另计)支付文林路门面房租金(共计13个月)19500元。2、承担案件执行费581元、案件诉讼法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某峰银行存款46084.5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