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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咸渭民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谭某申请执行郭某峰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郭某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咸渭民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谭某,女,。被执行人郭某峰,男。本院在执行谭某申请执行郭某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支付谭某公积金10702.32元,支付谭某股市资金15201.23元(利息另计)支付文林路门面房租金(共计13个月)19500元。2、承担案件执行费581元、案件诉讼法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某峰银行存款46084.5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