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红民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姚杏连与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杏连,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商初字第7号原告姚杏连,女,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茅草铺遵绥路易格居58号。负责人谢志斌。原告姚杏连诉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姚杏连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杏连自愿撤回对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杏连撤回对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陈 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