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执仲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谢舒娅执行案件裁定书(1)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谢舒娅;陕西鹏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仲字第00347号申请执行人谢舒娅,1959年5月3日。委托代理人谢舒敏,女,汉族,1963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谢舒娅之妹。被执行人陕西鹏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西安市文艺路甲字**。法定代表人高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兴磊。谢舒娅与陕西鹏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12第1076号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进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部门查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为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鹏豪园第2幢19层21903号房屋,现在登记在第三人王艳名下,因该案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应该退出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西执仲字第003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进民审 判 员  苟卫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