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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1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西安腾骏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与西安骏兴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腾骏钢铁物资有限公司,西安骏兴工矿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1324号原告西安腾骏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含元路22号6厅1116室。法定代表人樊海飞,总经理。被告西安骏兴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办新军寨村26号。法定代表人邵利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腾骏钢铁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骏兴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腾骏钢铁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海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