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陈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3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化名陈盈。因本案,2012年9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辩护人吴品宏,广东明根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莫文英,广东明根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3]9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建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吴品宏、莫文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份,被告人陈某假称和深圳市超卓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叶志雄签订了建安路环境提升工程项目转让承包合同,并伪造了《深圳市超卓工程有限公司内部零星承包施工协议书》、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等文件。之后,被告人陈某联系到被害人纪某,其提供所伪造的材料给纪某,获得其信任。纪某与陈某经协商于同年12月27日在深圳市罗湖区东湖宾馆西餐厅达成协议,纪某与陈某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纪某支付给陈某转让费人民币70万元,陈某将建安路环境提升工程项目转让承包给纪某。随后,纪某先后将70万元转入陈某中国银行个人银行账户;陈某收到70万元随即转移。2012年3月12日,纪某发现被骗;其后陈某逃匿。2012年9月24日,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获。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或出示了如下证据:1、物证、书证:名片、深圳市超卓工程有限公司内部零星承包施工协议书、项目合作协议书、中标书、银行转账记录、汇款凭证、收条、银行开户资料、被害人纪某的开户资料资金交易明细及相关凭证、被告人陈某的开户资料、资金交易明细及相关凭证、被告人身份资料、情况说明、深圳市超卓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中标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书、政府信息公开(企业档案)查询结果答复函、公司开业登记档案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林某、李某、薛某、余某、汪某、翁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纪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认罪,但辩称当时自己不是故意欺骗被害人,所有的资料都是叶志雄提供和制作的,其按叶志雄的要求先写了一个和叶志雄的承包合同,再给被害人看,叶志雄说要收55万转包款,之后其收到被害人的钱后,先将其中15万元转包款给了叶志雄、12万给了李某、黎某某和薛某、23万被张某某以其老公欠高利贷为由抢走、6万退还给了被害人纪某、还有几万给了其老公。被告人陈某当庭表示愿意退钱给被害人,但目前经济困难。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其辩称:1、涉案工程是真实的,被告人与叶志雄签订的施工协议也是真实存在的,但是该合同中叶志雄作为超卓公司代表的身份是虚构的,签名落款处加盖的章也是伪造的;2、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中标协议是由被告人伪造的,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与叶志雄合伙来骗取他人财物。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份,被告人陈某假称和深圳市超卓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犯罪嫌疑人叶志雄(在逃)签订了建安路环境提升工程项目转让承包合同,犯罪嫌疑人叶志雄提供了伪造的《深圳市超卓工程有限公司内部零星承包施工协议书》、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等文件,交给被告人陈某。之后,被告人陈某通过朋友联系到被害人纪某,其将上述虚假的材料给纪某,使纪某相信其是深圳超卓工程有限公司的人员并获得该公司中标的建安路环境提升工程项目的承包权,取得纪某的信任。纪某与陈某经协商于同年12月27日在深圳市罗湖区东湖宾馆西餐厅达成协议,被告人陈某以虚构的超卓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承包人的身份,将建安路环境提升工程项目转让承包给纪某,双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纪某与陈某达成转让费80万元的协议,纪某于当天用网银分两次共转给陈某99997元,次日又按约定,分两次转账支付给陈某60万元人民币。纪某先后共将人民币近699997元转入陈某个人帐户,陈某先将其中的15万元人民币给犯罪嫌疑人叶志雄,其余款项被其使用和转移。之后被告人陈某一直未履行合同,拖延至2012年3月12日,被害人纪某发现该工程已由别人开工,到深圳超卓工程有限公司询问才知道被骗了。其找陈某讨说法,但陈不肯见面,只在电话中表示会还款,但之后一直拖延未还款,被害人纪某到公安机关报案。陈某听说其报案后,往纪某的账户上汇了6万元人民币。其后陈某逃匿。2012年9月24日,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或宣读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物证、书证:(1)名片、被告人身份资料(2)虚假的深圳市超卓工程有限公司内部零星承包施工协议书。此协议书是由陈某与叶志雄以深圳市超卓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深圳市超卓工程有限公司证实此合同系伪造,该单位未出过此合同。(3)项目合作协议书。证实被告人陈某冒充深圳市超卓工程有限公司代表的身份与被害人纪某于2011年12月27日签订了一份80万元的工程转包协议。(4)虚假的中标通知书。深圳市超卓工程有限公司证实此中标书属伪造。(5)银行转账记录、汇款凭证、收条、银行开户资料、被害人纪某的开户资料资金交易明细及相关凭证、被告人陈某的开户资料、资金交易明细及相关凭证。证实被害人纪某通过银行转账共计人民币699997元给被告人陈某。(6)情况说明。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叶志雄的身份是假冒的。(7)情况说明。深圳市公安局罗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2月份其所在辖区未接到陈某电话号码为138××××6975、158××××2678的报警记录。(8)情况说明。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陈某公司于2011年11月之前有从别的租客手中转手该大厦某房间作为办公地一事。(7)深圳市超卓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中标通知书。证实其不认识陈某、叶志雄、纪某,没有与他们签订过任何合同(协议),本案的中标通知书及所盖的公司印章均系伪造的。叶志雄和陈某二人不是其公司员工,其公司也无委托过其二人从事任何业务。从2011年12月至今,叶志雄、陈某二人无携带任何资料来过其公司与公司领导洽谈过任何业务及咨询建安路环境提升工程承包事项。(8)深圳市超卓工程有限公司办公楼照片和结构图。(9)叶志雄给陈某出具的收条。证实2011年12月23日叶志雄收取陈某15万元作为建安路环境提升工程保证金。(10)政府信息公开(企业档案)查询结果答复函、深圳河山房地产开发公司开业登记档案材料。(11)大坤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国际商业大厦东座物业管理处出具的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书。证实河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日起在其大厦11楼1102房办公,2012年9月欠租金后无法联系到该公司工作人员,该公司已经关门,无人上班。深圳市河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在其大厦办公。2、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被害人纪某的朋友)的证言。其称2011年12月其朋友王某(王某东)找到其,称他有一个朋友陈某在宝安区新安街道办事处有一工程。其通过朋友询问证实确有该工程且也是由深圳市超卓公司中标的,其就把纪某介绍给了陈某和王某(王某东)。在东湖宾馆其与纪某、王某(王某东)、陈某、姓谢男子(情况不详)一起谈该工程转包事项,陈某提供了自己与超卓工程公司签订的内部零星承包施工协议书和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一份。其与纪某信以为真,纪某与陈某达成转让费80万元的协议,纪某分几次给了陈某钱,第一次是签合同以网银转账给陈某10万元,第二天又转账15万、45万元人民币到陈某账户。后来发现被骗了。其不认识叶志雄,听陈某说叶志雄是深圳市超卓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她俩关系很好。其当时要陈某和自己去超卓公司,但陈某以没时间为由不去。(2)证人林某(深圳超卓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的证言。其证实超卓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将建安路环境提升工程项目转包给别人,陈某、叶志雄、小谢(谢某某)不是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证实涉案的中标书是伪造假冒的。(3)证人李某的证言。其曾介绍陈某、黎某某、薛某等人与叶志雄认识,一起到后海、蛇口等地看旧楼,其听说叶志雄有工程,但具体是由他们自己联系的,其不清楚叶志雄和陈某以工程转包名义收取别人钱财的事情,也不认识纪某、黄某、王某(王某东)等人。2011年底,其和黎某某在广信酒店看到陈某给叶志雄现金人民币10万元。其没有收陈某的钱。(4)证人薛某(原系河山公司员工)的证言。其称2011年8月其通过河山公司经理黎某某介绍到陈某的河山公司上班,2012年3月份离开该公司,陈某给了其三个月工资,每月人民币4000元。2011年11月份,李某打电话说叶志雄在宝安区有一个工程要承包,陈某说可以做,叶志雄叫陈某到外面找人转包该工程,他收取15万元费用。2011年12月23日,陈某和叶志雄在布吉建设银行大堂签订了一份《深圳市超卓工程有限公司内部零星承包施工协议书》,并商定陈某给叶志雄50万元人民币的费用,签协议时给15万定金,陈某当场给了叶志雄5万元,剩下的10万元人民币在广信酒店给了叶志雄,当时在场的有李某、黎某某。2011年12月26日,纪某和陈某在东湖宾馆谈承包事项时,其与黄某、王某(王某东)在场。其没有去超卓公司核实过,也没有见陈某去核实过,事发后,陈某一直躲避纪某不见面。(5)证人余某(系河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任出纳工作)。其称深圳市河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陈某花费1万元左右找代办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成立的,其的股份是陈某给的,其实际上一分钱也没有出。该公司2010年5月开业至今没有做成一件生意。其于2010年9月就离开了该公司。(6)证人汪某(系河山公司兼职会计)的证言。陈某每月给其500元,要求给她做两家公司的账务账单,分别是深圳市河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河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主要都是餐饮票等公司日常开销的费用发票,没有任何和别人业务上的来往单据给其做账。河山房地产公司成立至今没有开发过任何项目,其公司的运转不是很正常,在做账的单据上没有体现陈某和超卓公司、叶志雄谈过业务或有业务上的来往。(7)证人翁某(系陈某的丈夫)的证言。其称不认识被害人纪某、介绍人黄某、李某及陈某公司人员薛某、黎某某。其也不参与陈某公司的任何事情。纪某通知她说该工程超卓公司已开工后,其与陈某一起去超卓公司查询,当时是其上楼去查询的,陈某没有上去,但是没有查询到情况其与陈某就走了。其听陈某说被张某某在车上拿走了二十多万,因为其几年前做生意欠了张某某15万元。其后来给张某某打电话,张说没有抢陈某的钱,只是说其与他的事情已经处理完了。其从陈某处拿了7万元,其余的事情不清楚了。(8)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纪某的陈述。其称2011年12月24日,其通过朋友王某(王某东)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陈某,称陈某有一个环境提升工程,由深圳市超卓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要转出来给人做。其让朋友黄某到新安街道办事处了解过,确实有这个项目,是由深圳市超卓公司中标的。次日,双方在东湖宾馆约谈此事,陈某提供了自己与超卓工程公司签订的内部零星承包施工协议书和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一份。其信以为真便与陈某达成转让费80万元的协议,并于当天用网银分两次转给陈某99997元(49999元+49998元),次日又按约定,在签订协议书后分两次支付给陈某,其中45万元是通过网银转付,15万是在建行太白路支行转给陈某。直至2012年3月12日才发现别人已经开工了,其询问超卓工程公司才知道被骗了。其找陈某讨说法,但陈不肯见面,只在电话中表示会还款,但过了一周也没有还款,其还听朋友说陈某正在办理护照准备逃跑,其就到公安机关报案。陈某听说其报案后,往其的账户上打了6万元人民币。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其称2011年12月其通过自己公司的薛某及黎某某认识了李某,李某介绍其认识了叶志雄,叶志雄自称是深圳市超卓公司的工程师,深圳市超卓工程公司中标了一个工程,想转出来给人做,并把相关的中标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工程图纸拿来给其看,后其因自身原因没有做。同月中旬,其通过朋友黄某某介绍了被害人纪某,说纪某想做该工程,其把资料给了纪某看。2011年12月23日,其与叶志雄签订了《深圳超卓工程有限公司内部零星承包施工协议书》,甲方是深圳市超卓工程有限公司叶志雄,乙方是其,第二天其与纪某在东湖宾馆详谈该项目,并代表深圳市超卓公司和纪某签订了80万元人民币的转包协议,纪某分四次向其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699996万元。后来其发现该工程已被超卓公司工程队施工了,纪某找到其,其找不到叶志雄,就找了介绍人李某。其没有履行与纪某的合同,也没有把承包款全额退给纪某,在2012年5月份退还了6万元人民币给纪某。其不知道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图是伪造的。其曾要求叶志雄带其去超卓公司核实情况,叶志雄带其去了该公司地址在龙岗区清林路投资大厦5楼找经理办公室,叶志雄说因为是私下转包的工程,不要太张扬。后来其自己也没有去核实该情况。其收取的纪某的699996万元人民币,给了叶志雄15万元、王某(王某东)1.5万元、王某(王某东)的朋友张某某从其车上抢走了23万元、6万退给了纪某、李某2万元佣金借支。黎某某6万元佣金借支、薛某4万元佣金借支。被抢后其用电话报案,没有去派出所报案,后听其老公说是其老公欠了张某某的高利贷。其名片上有多家企业,但只有深圳市河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经营,房地产公司在找项目,其他的都是不存在的,为了充面子用的。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的家属积极筹款退赔被害人,案件审理期间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0万元,并就剩余款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给予被告人尽早退赔全部款项的机会。本案中,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涉案项目是真实的,被告人主观上无诈骗故意,不构成犯罪。经查,现有证据中,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材料均证实该工程项目是虚构的,被告人陈某亦冒用深圳超卓工程有限公司的身份与被害人签订了虚假合同,收取承包转让费,其本身无合同履行能力,提供给被害人的工程项目相关资料均是虚假材料,其本人亦从未去过深圳超卓工程有限公司核实过项目,没有任何履行合同的行为,在收取被害人转让费后逃匿。足以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是明知,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工程转让款的行为。故其辩护人的上述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叶志雄提出犯意,制造和提供虚假材料,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陈某出面与被害人签订合同,收取承包转让款项,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退赔,挽回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裴 斐人民陪审员 肖卫东人民陪审员 宋福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