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信浉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信浉民初字第73号原告刘某某,女,1977年6月7日生,汉族。被告胡某某,男,1972年10月25日生,汉族。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好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双方达成和好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离婚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原告刘玉梅自愿负担。审判员 杨 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宪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