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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刑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楼少平、郑杏生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少平,郑杏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刑初字第171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楼少平;因故意毁损公私财物、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2年11月30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2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兵,浙江中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杏生;因本案于2013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辩护人何东南,浙江均思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楼少平、郑杏生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楼少平及其家属委托的辩护人王兵,被告人郑杏生及其家属委托的辩护人何东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楼少平、郑杏生经事先商量,以帮助被刑事拘留的亲属获得轻判为由,在杭州市萧山区先后多次骗得他人人民币共计17万元。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楼少平、郑杏生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的述,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银行分户明细对账单,授权委托书,刑事案件委托协议,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楼少平、郑杏生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认为被告人楼少平、郑杏生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杏生系坦白。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楼少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予以否认,辩称其未实施起诉书指控的诈骗行为。被告人楼少平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基本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楼少平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被告人楼少平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杏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郑杏生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郑杏生自愿认罪,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08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楼少平、郑杏生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金马饭店等地,以能托关系帮助当时被刑事拘留的楼某甲获得轻判为由,从楼某甲的父亲楼某乙、弟弟楼某丙、前妻楼某丁处骗得人民币8万元。2.2008年6月份,被告人楼少平、郑杏生在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农贸市场等地,以能托关系帮助当时被刑事拘留的任某甲获得轻判为由,从任某甲的姐姐任某乙处骗得人民币2万元。3.2008年6月份,被告人楼少平、郑杏生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米罗咖啡店等地,以能帮助当时被刑事拘留的徐某托关系获得轻判为由,从徐某的妻子鲍某处骗得人民币2万元。4.2008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楼少平、郑杏生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金家桥等地,以能帮助当时被刑事拘留的某甲变更取保候审、获得法院轻判为由,从某甲的妻子某乙处骗得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楼少平、郑杏生分别于2012年12月12日、2013年1月10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郑杏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1)被告人郑杏生的供述。证明了其伙同被告人楼少平以有关系能够帮助被害人被刑事拘留的家属疏通关系获得从轻处理为由,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诈骗行为;其没有所称的关系。(2)被害人楼某乙的述。证明2008年5月份其儿子楼某甲被刑事拘留后,楼少平找到楼某丁(楼某甲的前妻),说有一个朋友叫郑杏生,可以找关系帮助楼某甲从轻处理。为此,2008年6月1日楼某丁给了楼少平、郑杏生现金1万元。几天后,楼少平、郑杏生又从楼某丙和楼某丁处拿了2万元请了律师。2008年7月31日、10月18日楼少平又以托关系送礼为由先后两次从楼某丙处拿走现金共计7万元,上述钱款都是其交给楼某丙和楼某丁的。(3)被害人楼某丁的述。证明2008年5月份其前夫楼某甲被刑事拘留后,楼少平到其家中说他有关系可以帮忙,其就同意了。2008年6月初的一天下午,其和楼少平在萧山区金马饭店旁边的蓝山咖啡见面,当时在场的还有一个叫郑杏生的男子,楼少平介绍说郑杏生有个亲戚是在省高院的,还有个亲戚是在市公安局的,可以帮忙的。于是当天其给郑杏生1万元现金。大概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楼少平说要去请一个律师,于是其和楼某丙又送去现金2万元,是在绍兴楼少平介绍的律师事务所里给那个律师的,发票也有的。之后,楼少平和郑杏生又以托关系用钱为由两次从楼某丙处拿走现金共计7万元。(4)被害人楼某丙的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08年6月到10月期间,楼少平和郑杏生以帮助被刑事拘留的楼某甲从轻处理为由,先后多次从其和楼某丁处拿走现金10万元,其中2万元用来请律师,另外8万元被楼少平和郑杏生拿走。辨认笔录辨认出郑杏生就是其所称的“老郑”。(5)被害人任某乙的述。证明2008年5月份其弟弟任某甲被刑事拘留后20天左右,楼少平和与其弟弟同案的某甲的老婆“丝丝”找到其,说某甲被抓后她托一个叫“老郑”的人在走关系的,可以凑点钱给“老郑”去走走关系,争取也把任某甲弄出来,其表示同意。之后其通过周某交给楼少平现金1万元。后来事情始终没有办好。之后楼少平叫其跟“老郑”在萧山通惠路乐购超市北侧的咖啡店见面,其当时又给了“老郑”1万元。后来任某甲被判了四年,其就知道被骗了。(6)被害人鲍某的述。证明2008年5月份的时候其老公徐某被刑事拘留后,楼少平找到其,称他有个叫“老郑”的朋友,很有门路的,局长什么的他都很熟的,可以叫“老郑”找人把徐某保出来。几天后,楼少平安排其跟“老郑”见面,“老郑”说他公检法都有人,某这件事他肯定弄得好的。又过了几天,楼少平要2万元疏通关系,其就给了楼少平现金1万元。后来楼少平说“老郑”那边要疏通关系,其又给了楼少平现金1万元。大概到了6月份了,楼少平又要5万元去疏通关系,其发现楼少平说的是谎话,就不相信他了。最后徐某被判了两年,其就知道其实楼少平和“老郑”根本没有帮其去走关系,或者说他们根本没有关系,只是找个理由来骗钱而已。(7)被害人某乙的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老公某甲于2008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后十天左右,楼少平打电话给其称他有一个叫“老郑”的朋友亲侄子在杭州市公安局的,可以帮忙将某甲放出来。之后楼少平对其讲搞关系要用钱,其通过方某给了楼少平2万元现金。2008年5月1日前,其和楼少平、“老郑”吃饭时,“老郑”对其说有个亲戚在杭州公安局,现在通过他这个亲戚搞关系,现在5月1日可以送点礼,于是其就把1万元现金给了楼少平。又过了几天,楼少平又以需要搞关系为由从其处拿走2万元,其是当着楼少平和“老郑”的面,当面把钱给了楼少平。后来其老公也没有出来,也联系不上楼少平他们,其就确定被骗了。楼少平还称其也在帮助某甲的同案犯任某甲找关系,其还带楼少平去找了任某甲的姐姐任某乙。辨认笔录辨认出楼少平及郑杏生。(8)证人楼某甲的证言。证明其于2008年11月7日其因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刑,其父亲楼某乙、前妻楼某丁等人探监时,告诉其楼少平和一个叫“老郑”的人说有关系可以帮忙将其判得轻点,其家人给了他们不少钱,当时其就说他们被楼少平骗了;其在被司法机关处理期间,有一个叫黄某的律师曾对其进行了会见,并帮其出庭辩护。(9)证人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了2008年其因赌博罪在西郊监狱服刑时,其妻子鲍某会见时告诉其楼少平以要“老郑”托关系为由,从鲍某处拿钱的事情。其之前不认识“老郑”,是某甲在2008年4月份被萧山区公安局刑拘后,楼少平告诉其他有个朋友叫“老郑”关系很大,某甲的事情可以找“老郑”帮忙。其同“老郑”第一次见面是在萧山区通惠路现代城里的速八酒店其开的房间里,当时任某甲和方某也在,楼少平介绍“老郑”关系怎么怎么好,楼少平提出来要某甲的老婆准备3万元钞票让“老郑”去疏通关系,其就给某甲的老婆某乙打电话,叫她准备3万元,钱是其叫方某到某乙那里去拿的,具体钱是交给楼少平还是直接交给“老郑”其就不清楚了。辨认笔录辨认出郑杏生就是“老郑”。(10)证人任某甲的证言。证明了其同“老郑”第一次见面是在萧山中誉现代城的速八酒店的一个房间内,当时其和徐某、方某都在的,楼少平说“老郑”有关系可以帮忙把某甲保出来的。楼少平说某甲的事情大概要5万元钱。后来徐某打了个电话给某甲的老婆某乙,要他先拿出2万元或者3万元给楼少平,钱是方某去拿的。还有一次是在萧山的一家咖啡店里,当时其和徐某、方某、某乙、楼少平、“老郑”都在,某乙给了楼少平一个黄色信封,里面有1万还是2万不记得了。其在南郊监狱服刑时,其姐姐任某乙说过,楼少平说“老郑”有关系,骗了她2万元钱。(11)证人某甲的证言。证明了其服刑期间,其老婆讲过在其被抓后,楼少平以搞关系为由,骗走了她人民币5万元。其出狱后找过楼少平,楼少平说钱都被“老郑”拿走了。(12)证人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了某甲被抓以后,楼少平找到徐某说一个叫“老郑”的人可以帮忙把某甲保出来,后来徐某叫其去某甲的老婆某乙处拿了2万元转交给了楼少平;其老婆段某说过,在其被刑事拘留后,楼少平对她说花点钱可以把其保出来。辨认笔录辨认出楼少平,外号叫“算停”。(13)证人段某的证言。证明了在其老公方某被刑拘后,楼少平对其讲,方某被抓是小事情,只要花点钱就没事了,其没相信他。(14)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明了楼某甲被抓后没有通过其带信要楼某甲的家属找人托关系。(15)证人周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了2008年5月份,其曾帮任某甲的姐姐任某乙在洄澜路口将1万元现金交给了“算停”。辨认笔录辨认出楼少平就是外号叫“算停”的男子。(16)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了其是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2008年6月25日其受理过楼某甲等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开始是郑杏生电话联系其,后来其约见了郑杏生、楼某丙、楼某甲的前妻以及另一个楼姓男子,双方签了委托协议,对方第二日支付了律师费17000元,再加上差旅费3000元,共计20000元。楼某甲服刑期满后,联系过其,询问郑杏生的下落,称郑杏生骗了其家属的钱。辨认笔录辨认出郑杏生及楼少平。(17)证人俞某的证言。证明了其听郑杏生说过公安部部长XXX是他表姐夫。(18)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了郑杏生说自己公安系统有关系,还说公安部部长XXX是他表姐夫。(19)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了2008年其经营的天香华庭农庄征迁时,楼少平给其介绍了“老郑”,说“老郑”有关系,公安部部长是“老郑”的亲戚,杭州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是他外甥,找他帮忙可以多赔600-700万元,后来其没相信。(20)被告人楼少平的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郑杏生。(21)刑事案件委托协议、授权委托书。证明了2008年6月25日楼某丙与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指派黄某为楼某甲提供法律帮助(担任辩护人),约定委托费17000元,其他费用3000元;楼某甲于2008年9月3日委托黄某为其辩护人。(22)本院(2008)萧刑初字第1652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08)萧刑初字第146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了楼某甲因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08年11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月;徐某因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1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的事实。(2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了楼少平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2年11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4)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明了二被告人系被抓获归案。(25)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楼少平、郑杏生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楼少平辩称其未实施起诉书指控的诈骗行为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杏生的供述、被害人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其他庭审质证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被告人楼少平结伙被告人郑杏生,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事实,故对该辩解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楼少平、郑杏生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楼少平、郑杏生的诈骗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在社会上的形象,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杏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楼少平、郑杏生的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一致的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楼少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郑杏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尚未追回的被告人楼少平、郑杏生犯罪所得的赃款17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奎刚人民陪审员  傅 慧人民陪审员  李爱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