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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上海赛湾公司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赛湾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催字第8号申请人上海赛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法定代表人周小军,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上海赛湾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0300052/22563280,出票日期为2013年5月1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8月10日,票面金额为20000元整,出票人为河北家乐园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邢台市晏嘉商贸有限公司,持有人为上海赛湾化工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邢台市冶金路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赛湾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石元顺审 判 员  张永枝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聂孟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