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王培丰诉山西灵石红杏广进宝煤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丰,山西灵石红杏广进宝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灵商初字第199号原告王培丰,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人。委托代理人宋书平,男,195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系徐州市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贾汪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山西灵石红杏广进宝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庆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廷栋,男,山西天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培丰诉被告山西灵石红杏广进宝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杏广进宝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培丰及其委托代理人宋书平、被告红杏广进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廷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培丰经人介绍,于2007年7月到被告红杏广进宝公司处机运工区从事电机维修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3月20日,原告在工作时意外受伤砸伤左手中指,由被告公司派人员送往灵石县人民医院救治,出院后原告回老家休养。2011年12月,原告返回被告处,此时被告处的电机修理业务已由张小飞(陕西延安人)承拦,原告便与张小飞协商一起承揽被告处的电机修理业务,并约定按比例分配修理费。修理费由被告以工资表形式发放张小飞,再由张小飞按件数分配给原告王培丰等人。2012年5月原告向灵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6月8日,灵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灵劳仲裁字(2012)第7号裁决书驳回原告申请。7月10日,原告收到裁决书后不同意裁决书,于7月24日以邮寄起诉状方式向本院起诉,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则以双方为承揽关系为由,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为本案事实。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山西灵石红杏广进宝煤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培丰各项工伤赔偿款共计25000元,此款当庭支付完毕。二、其他双方再无纠缠。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陈永灵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李军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乔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