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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二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阜阳三环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东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阜阳三环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二初字第00336号原告:连云港东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555397-X。法定代表人:李凌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云雷,江苏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三环管桩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44458-8。法定代表人:杨慧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贺亮,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友,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东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三环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连云港东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96元,由原告连云港东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颍审 判 员  王敬诗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敏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