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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辽审三民申字第01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王开军与王树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开军,王树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辽审三民申字第012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开军,男,汉族,1965年12月3日出生,农民,住辽宁省东港市。委托代理人:王德庆,辽宁省东港市合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树金,男,汉族,1950年12月14日出生,农民,住辽宁省东港市。再审申请人王开军因与被申请人王树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丹民一终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开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杜 刚代理审判员  闫劲松代理审判员  王华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国禹 关注微信公众号“”